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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星侵害记者名誉败诉不道歉 舆论监督遭蔑视

2011-09-05 来源: 中国广播网 原文链接 评论0条
瑞星侵害记者名誉权相关报道网络截图
瑞星侵害记者名誉权相关报道网络截图
 
 
瑞星案事件(资料图片)
瑞星案事件(资料图片)

  中广网北京9月4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明天(5日),《中国计算机报》将会刊登一份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公告,敦促被执行人瑞星公司按期履行义务,强制执行判决内容。这份公告对于《科技日报》记者王学武来说,具有特殊的意义。因为它标志着王学武与瑞星公司之间长达两年半的名誉权纠纷终于划上了句号。

   终审判决瑞星公开道歉

   赔2万精神损害"抚慰金"

  2009年2月17日,记者王学武在《科技日报》上发表了一篇报道。报道中称,为了打压竞争对手东方微点公司,瑞星公司请托原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处长于兵,炮制了“全国首例故意传播网络病毒”的假案件。

  三天后,瑞星公司针对王学武的报道发表了两篇诉争文章,指责王学武制造假新闻,达到不可告人的商业目的。

  同年2月23日和10月29日,王学武以瑞星侵犯名誉权为由,先后向海淀法院提起诉讼、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0年12月16日,王学武终于等来了胜诉的消息。法院认为,王学武的文章内容基本属实,瑞星公司发表的两篇文章是对王学武个人的攻击,侵害了王学武的名誉权,属于对正常舆论监督的打击报复。法院终审判决瑞星公司向王学武公开赔礼道歉,赔偿2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维护记者尊严

   维护记者名誉权

  一番周折之后,王学武拿到了瑞星赔偿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却始终没有等来瑞星那句“金贵”的“对不起”。王学武说,他会像保护自己眼睛一样维护记者的尊严,维护记者的名誉权。

  王学武:这次公告的刊登体现了法律对正当舆论监督的支持,对瑞星公司这样挑战法律尊严的行为的惩罚,两年半的时间,我学会了坚韧,学会了理解法律,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判决生效后,瑞星没有主动履行终审判决要求的法律义务,我提出了执行的申请。它不是简单的我个人要求对方道歉。要求法院强制执行表面看是维护记者的名誉权,其实更重要的是维护记者的尊严,是维护正当舆论监督的权利。

   瑞星回应:对此并不知情

  根据生效判决书,瑞星信息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三十天内,连续十天在公司网站上刊登道歉声明,向王学武赔礼道歉,如不执行,则由法院选择一家全国发行的报刊,刊登判决的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瑞星信息公司承担。

  然而,判决生效已经过去8个多月,瑞星公司的网站却却迟迟没有刊登致歉声明。对此,瑞星公司公关经理沈女士在接受《新闻纵横》编辑采访时回应说,自己对此事并不知情。

  沈女士:主要是现在找不到我们的律师,所以具体是什么样的情况我不知道。所有关于公司和外界涉及到法务的事情都是由律师全权代劳的,具体什么样的条款,该怎么样去执行应该律师是最知道的,我们所有公司的员工都不会参与这种事情。所以我也不知道是不是确实没有刊登(致歉声明)。

  瑞星的代理律师是否真的如公司公关经理沈女士所说洞悉公司法务呢?昨晚,新闻纵横编辑辗转联系到了此案中瑞星公司的代理人北京万思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曹春芳,对方的回应却是很忙,没有时间答复。

   对舆论监督权的一种藐视

  对于瑞星公司拒不道歉的表现以及面对法院判决的傲慢态度,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教授喻国明表示,这实际上就是对舆论监督权的一种藐视。

  喻国明:一件事情它涉及到两个层面,一个是对个人的损害,一个是对舆论监督权本身的一种报复或者说是一种阻碍,各种各样的权利者或者说是一些资本的拥有者,他利用它自己手中的权利和资源来压制和反弹新闻舆论监督。

   记者对于舆论监督

   要勇于担当 要有风险意识

  舆论监督难做,这是一个不容回避的事实。经历了两年多的艰难维权历程,此案被不少媒体誉为“舆论监督的胜利”。而维权人王学武对舆论监督也有了更深层次的认知。他表示,记者在做舆论监督报道时要勇于担当,同时要有风险意识。

  王学武:舆论监督首先是一个立场,即立足点和出发点,媒体做舆论监督应该是建设性的不是为了监督而监督同时要深度调研,不仅对新闻事件深入研究还要研究相关政策,舆论监督一个很重要的原则就是客观,我认为客观是更高层次的真实,记者做舆论监督要有分寸,留有余地,注意监督过程中的自我保护。在被侵权时更要学会用法律自我保护。记者要勇于担当,同时要有风险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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