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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宋辱母杀人案轰动一时惊动皇帝,朝廷亲审做出如此判决

2017-04-08 来源: 审度 原文链接 评论0条

南宋高宗年间,绍兴府发生了一件大案,一户人家母亲的坟墓被掘盗,尸骨被丢在荒野,非常残忍。而这户人家在当时算得上是一户大户人家,被辱尸者的儿子叫王佐,于公元1148年高中状元。随后王佐被授予承事郎,签书平江军节度判官,未及赴任,召为秘书省校书郎。

然而当时正值秦桧专政,朝中沆瀣一气,王佐不愿同流合污,被秦桧一党外放,直至秦桧去世后才被重新召回朝廷,任秘书郎,领右司郎,后被举荐到中书门下省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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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古代,孝悌之道非常受重视,这等被盗坟掘墓的案子引得王家上下一片愤慨。王佐有个弟弟叫王公衮,当时正在乌江县做县尉,得知案发,而官府又迟迟不见破案,便立马亲自调查此案。很快,王公衮就查处此案元凶为一个盗墓老手,名叫嵇泗德。此人“掘冢至十数”,曾因盗墓被官服抓住过,但每次都大事化小。

王公衮将嵇泗德抓住押至官府,按照《宋刑统》规定,“诸发冢者,加役流;已开棺椁者,绞。”也就是说,嵇泗德所犯下的罪责足以定为死罪。然而绍兴府最终将其从轻发落,王公衮一怒之下买通狱卒,亲手在监狱内杀死嵇泗德,并带着其人头到绍兴府投案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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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下事情闹得非常大,甚至直接传到了宋高宗耳中。按照大宋律法,王公衮所作所为也足以定为死罪,然而,宋朝刑法同样规定,“如有复祖父母、父母之仇者,请令今后具案,奏取敕裁。”案子存在争议,已经超出了地方官府可以审判的范围内,于是该案被呈报到朝廷审判。

王佐得知弟弟犯了大罪,试图辞官以自己的功名为弟弟赎罪。宋高宗亲自派遣专门的官员负责审查此案,最终,根据《宋刑统》中“有因祖父母为人所殴而子孙殴之以致死者,并坐情理可悯奏裁”的规定,“专案组”提出的判决是“公衮杀掘冢法应死之人,为无罪;纳官赎弟佐之请,当不许;故纵失刑有司之罚,宜如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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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王公衮刺死辱母者,伸张孝悌,宣判无罪;王佐官复原职,而绍兴府官员玩忽职守,“故纵失刑”,被朝廷追查责任。而杀了人的王公衮仅仅因为手段不当被官降一级,即便如此,当时仍有不少人为其鸣不平,认为这一级官职的处罚也实在是太过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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