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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要求网络直播平台每半年报送主播营利信息

2022-03-31 来源: cnBeta 原文链接 评论0条

监管要求网络直播平台每半年报送主播营利信息 - 1

已有多个主播被处理

偷逃税总额近10亿

此前已有多个主播因税务问题被处理,其中包括黄薇(网名:薇娅)、朱宸慧(微博ID:雪梨Cherie)、林珊珊(微博ID:林珊珊_Sunny)、平荣(网名:驴嫂平荣)等粉丝数量分别超过千万的网红主播,偷逃税总额近10亿元。

这些主播偷逃税的方式如出一辙:通过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虚构业务把从有关企业取得的个人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

网络直播平台每半年

报送营利情况等信息

《意见》提出,网络直播平台要认真落实管理主体责任,加强网络直播账号注册管理和账号分级分类管理,每半年向网信、税务部门报送存在直播营利行为的网络直播发布者个人身份、直播账号、网络昵称、取酬账户、收入类型及营利情况等信息,配合监管部门开展执法活动。

网络直播平台和网络直播发布者要维护网络直播公平竞争环境,不得通过虚假营销、自我打赏等方式吸引流量,诱导消费者打赏和购买商品。

平台帮助开展违法

违规行为将被处罚

《意见》明确,保护网络直播平台、网络直播服务机构、网络直播发布者依法规范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各项合法权益,对依法依规经营、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诚信纳税的,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评先树优给予鼓励支持。

对存在违法违规营利行为的网络直播发布者,以及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纵容、帮助网络直播发布者开展违法违规营利行为的网络直播平台,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焦点

网络直播平台不得帮助发布者逃避税

针对此前有多个主播因税务问题被处理,该《意见》具体规定:

(一)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网络直播平台、网络直播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区分和界定网络直播发布者各类收入来源及性质,并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不得通过成立网络直播发布者“公会”、借助第三方企业或者与网络直播发布者签订不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的免责协议等方式,转嫁或者逃避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不得策划、帮助网络直播发布者实施逃避税。

(二)规范税收服务和征缴。各级税务部门要优化税费宣传辅导,促进网络直播平台、网络直播服务机构、网络直播发布者税法遵从,引导网络直播发布者规范纳税、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网络直播发布者开办的企业和个人工作室,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对其原则上采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所得税;切实规范网络直播平台和相关第三方企业委托代征、代开发票等税收管理;进一步加强税收大数据分析,健全常态化监管机制。

(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偷逃税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反映强烈的典型案件进行公开曝光。对为网络直播发布者违法违规策划、帮助实施偷逃税行为的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依法严肃处理和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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