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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评价体系“接地气”,对论文、科研不做硬性要求

2017-02-20 来源: 医学界 原文链接 评论0条

广东基层医生晋升天花板突破,评高级职称不再硬性要求发论文!



作者 | 曹斯 李秀婷 

来源 | 南方日报


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基层医生要晋升到高级职称必须翻过论文加科研“两座大山”。因基层发论文、做科研的条件有限,很多人为此焦头烂额,还有医生“吐槽”说这辈子都晋升无望了。如此一来,基层医疗机构人才流失问题非常突出,成为制约广东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短板。


近日从省卫计委了解到,日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省卫计委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鼓励卫生医疗人才向粤东西北地区基层一线流动,《实施意见》明确指出,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才流动到粤东西北基层单位工作,申报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时将予以倾斜。还明确提出,申报者申报基层卫生专业高级职称评审时,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对论文、科研课题要求亦不做硬性规定。


想通过基层卫生高级资格评审,需继续服务基层6年以上


为提高全省欠发达地区卫生人才素质,2015年,广东省率先开展基层卫生职称评审改革试点,针对全省14个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乡镇卫生院、计生服务所(站)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单独评审,并淡化了论文、科研课题方面的要求,把考核重点放在申报人的基层服务水平和解决基层实际问题能力上。


方案一出,引发全省欠发达地区基层卫生人才广泛关注,纷纷为这一改革举措“点赞”,积极踊跃参与改革。


据省卫计委统计,通过2015年、2016年两年改革试点,共有245人通过了农村基层卫生高级资格评审,平均通过率为89.4%,远高于全省平均通过率,改革取得初步成效。


为鼓励和引导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扎根基层、服务基层,切实提升全省基层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广东省卫计委要求,评审通过人员需继续在全省经济欠发达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6年以上。


同时,省卫计委通过回访,对未被聘用的已通过评审人员,督促各地按要求落实评聘政策,将取得基层卫生专业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到相应等级的专业技术岗位,并落实工资待遇。通过一系列措施,广东基层卫生专业高级职称人才聘用与设置岗位达到100%衔接,将基层人才真正“留住”。


评价体系“接地气”,对论文、科研不做硬性要求


2015年底,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在省人力资源主管部门的指导和支持下,成立职称评审改革小组,召集参与当年职称评审的所有专家召开座谈会,针对基层职称评审改革方向、评审标准和评审条件征求意见。


专家一致认为,应该移除压在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肩上的论文和科研“两座大山”,应更注重解决基层实际问题的能力。


两年来,省卫生计生委共组织四个调研组,分赴粤东西北和珠三角地区开展调研,倾听基层对职称评审改革适用范围、评价机制、长效机制等内容的意见。


经过大量调研、座谈、问卷调查、公开征求意见,2017年新年伊始,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联合下发《实施意见》,进一步从职称评审方面鼓励引导卫生人才向基层流动,扎根服务基层,强力补齐基层卫生人才“短板”。


省卫计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实施意见》在评价体系方面非常“接地气”:对县级、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分层分类评价,常见病、多发病诊治专题报告、病案分析、专业技术工作总结、新技术新项目推广应用、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次数、健康档案管理数等均作为评审标准的重要内容。


此外,申报者申报基层卫生专业高级职称前,应完成规定数量的继续教育学分,并有任现职期间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进修的经历。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实施意见》采纳了职称评审专家与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普遍意见,明确提出,申报者申报基层卫生专业高级职称评审时,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对论文、科研课题要求亦不做硬性规定。


鼓励人才向基层流动,高级职称评审予以倾斜


我们注意到,针对普遍反映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招不进,留不住”、职称晋升难等问题,《实施意见》也有针对性地提出了解决措施。


一方面,结合广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人才队伍的特点和实际,改革适用范围划定在县(市、区)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但不含三级医疗卫生机构。


另一方面,改革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对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实行单独评审,并在评审专业组中单独设置全科医学专业评审。取得基层卫生专业高级职称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只在全省县(市、区)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不含三级医疗卫生机构)聘任,实行评聘结合,并落实工资待遇。


《实施意见》明确,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自愿申报基层卫生专业高级职称或非基层卫生专业高级职称。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如需流动到省、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和县(市、区)级中的三级医疗卫生机构从事相应工作,则应取得非基层卫生专业技术资格。


此外,《实施意见》推行单位推荐、指标量化、面试答辩和专家评议等综合评价方式,既落实用人单位自主权,又体现卫生行业职称评审特点。申报者需要在单位内部进行公开述职,由用人单位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素养、临床能力、实践经验进行全面考核,并根据事业单位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等额推荐评审。


《实施意见》明确指出,鼓励卫生医疗人才向粤东西北地区基层一线流动,对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才流动到粤东西北基层单位工作的,申报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时予以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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